社會救助類:生活陷入困境?珠海這三類臨時救助,申請指引來了
今年,我市出臺《珠海市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配合《實施細則》的實施,12月20日,市民政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印發(fā)了《珠海市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支出型臨時救助”“急難型臨時救助”“小額救助”有關申請條件及程序闡釋細化。
01支出型臨時救助
保障對象指因教育、醫(yī)療、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年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主要包括:因在境內接受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不含國際學校及高收費民辦院校)和學齡前教育(不含高收費民辦幼兒園),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等學雜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總收入60%的; 因在醫(y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經醫(yī)療保險、醫(yī)療救助后,或不符合醫(yī)保報銷和醫(yī)療救助條件,需負擔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超過其家庭年總收入60%的; 殘疾人因長期康復護理產生的必需支出經醫(yī)療救助、殘聯等部門補助后,或不符合殘聯等部門補助條件,需負擔的康復護理費用超過其家庭年總收入60%的; 因無自有住房,或唯一住房因年久失修、受災害破壞,需要租賃住房或實施房屋維修、改造、重建,經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住房救助和應急管理部門因災倒損房修建補助后,或不符合上述部門救助(補助)條件,需負擔的房租、工程費、材料費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總收入60%的; 因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關系,但非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未給付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費,且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因家庭成員名下存在無實際控制、使用、收益權的財產(具體包括房屋、車輛、企業(yè)),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困難的家庭; 因教育、醫(yī)療、殘疾康復、住房等綜合性剛性支出,經教育、醫(yī)療、住房等專項救助后,累計需個人負擔的支出總和仍超出家庭年總收入60%的; 區(qū)級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申請條件 申請人: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材料的人員,可以與在本市共同連續(xù)居住滿12個月的非戶籍家庭成員(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出申請; 收入、財產認定條件: 受理機構 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zhèn)(街道)。 申請資料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向經常居住地鎮(zhèn)(街道)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并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并書面授權查詢核對。 主要包括: 《廣東省臨時救助申請及授權委托書》; 身份證、戶口簿; 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還應提供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①居住證;②納稅信息打印單;③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④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⑤租房合同;⑥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困難發(fā)生時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等); 遭遇困難證明材料(申請日前12個月內有效的支出憑據):①因教育負擔過重的,提供教育支出繳費憑據;②因醫(yī)療負擔過重的,提供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支出繳費憑據;③因康復護理和住院照料負擔過重的,提供殘疾康復機構康復支出繳費憑據、特困人員住院護工費支出憑據;④因住房負擔過重的,提供房租、工程費、材料費等支出憑據; 因其他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事由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 家庭成員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的,提供相應的殘疾人證、診斷書、學生證等佐證材料,以及發(fā)票、收據等可說明特定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材料。 辦理程序 支出型臨時救助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向鎮(zhèn)(街道)提出申請; 鎮(zhèn)(街道)在1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申請救助類型是否準確進行形式審查; 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鎮(zhèn)(街道)在2個工作日內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核對通過后予以受理,鎮(zhèn)(街道)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核對不通過的不予受理,鎮(zhèn)(街道)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核對結果; 鎮(zhèn)(街道)在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開展入戶調查,提出審核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張榜公示3天; 相關材料送區(qū)級民政部門,區(qū)級民政部門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 獲得救助后在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zhèn)(街道)和村(居)公示6個月。 02急難型臨時救助 保障對象因突發(fā)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可以自發(fā)生特殊困難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主要包括:突發(fā)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見義勇為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遭受家庭暴力或監(jiān)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jiān)護的; 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受突發(fā)公共事件影響,勞動力無法返崗復工,家庭連續(xù)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無失業(yè)保險或失業(yè)保險金超過領取期限,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按規(guī)定獲得各類社會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別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申請人及受理機構 申請人:本市戶籍、非本市戶籍人員均可提出申請。 申請資料 《廣東省臨時救助申請及授權委托書》; 身份證、戶口簿; 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還應提供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①居住證;②納稅信息打印單;③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④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⑤租房合同;⑥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困難發(fā)生時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等); 遭遇困難的證明材料: ①突發(fā)急病的,應當提供申請日前3個月內有效的醫(yī)療機構的診斷書; ②發(fā)生火災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火災事故相關材料; ③發(fā)生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責任認定、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結果等相關材料; ④不符合急難型及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條件、因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突發(fā)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發(fā)生困難的家庭或人員,應提供由各級應急管理、衛(wèi)生健康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材料; ⑤同一自然年度內獲得急難型及支出型臨時救助累計金額超過上限的家庭或人員,應提供疾病治療、住院照料、康復護理等必需支出的費用材料。 辦理程序 急難型臨時救助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huán)節(jié),由鎮(zhèn)(街道)或區(qū)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因救助對象在救治過程中去世、長期無法恢復意識且無法查找家人等原因無法補齊相關手續(xù)的,鎮(zhèn)(街道)可實施先行救助,在履行救助職責后,將照片、視頻等佐證資料及書面情況說明一并納入救助檔案。 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申請人提出申請或接到有關部門、組織、公民報告救助線索; 鎮(zhèn)(街道)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了解;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實施先行救助; 緊急情況解除后10個工作日內,原則上按規(guī)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xù),因特殊情況無法按規(guī)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xù),應補充說明情況; 獲得救助后在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fā)生地公示1年。 03小額救助 保障對象指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2個月低保標準的臨時救助,有條件的區(qū)(功能區(qū))可適當提高小額救助標準。 主要包括: 無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無法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人員; 其他需要進行小額救助的情形,均可向困難發(fā)生地提出小額救助申請。 申請資料 小額救助申請資料參照急難型臨時救助,無法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可不開展核對。 鎮(zhèn)(街道)根據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了解到的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決定是否給予小額救助。 小額救助由區(qū)級民政部門委托鎮(zhèn)(街道)審批,每月報區(qū)級民政部門備案。
①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申請家庭的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低保邊緣家庭財產限額標準。
受理機構: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fā)生地的鎮(zhèn)(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