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政部門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jù) |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
1 | 對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9200B001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 | 對社會團體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9200G004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3 | 對社會團體違反規(guī)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9200G005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4 |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92000004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5 |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設立分支機構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92000005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6 | 對基金會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nèi)未按章程規(guī)定開展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9200H002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7 | 對基金會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9200J003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8 | 對行業(yè)協(xié)會超過十二個月未開展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9200E002 | 《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9 | 對未按國家規(guī)定書寫、譯寫、拼寫標準地名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8002003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0 | 對未經(jīng)地名主管部門審核擅自出版與地名有關的各類圖(冊)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8002004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1 | 對擅自涂改、玷污、遮擋、損壞、移動地名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8002006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2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8038000 | 1.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3. 《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3 | 對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guī)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x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800C00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4 | 對養(yǎng)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評估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800D001 |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5 | 對使用偽造、變造的志愿服務記錄證明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8091000 | 《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