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珠海市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辦法的通知(珠人社規(guī)〔2024〕2 號)
ZBGS-2024-12
珠海市各技工院校,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增強辦學治校能力,進一步優(yōu)化 技工教育發(fā)展環(huán)境,推進技工教育高質量發(fā)展,現將《珠海市技 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辦法》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
珠海市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技工院校管理,增強辦學治校能力,進一步優(yōu)化技工教育發(fā)展環(huán)境,推動技工教育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8號)、《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技工教育高質量發(fā)展“十四五”規(guī)劃的通知》(粵人社函〔2021〕360號)等規(guī)定及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按照“統一標準、分類實施、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原則,堅持評估標準符合實際,評估程序簡便透明,評估結果務實有效。
第三條 評估對象為依法設立并且在我市正常運營的所有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三類。
第四條 評估內容包括黨的建設、學校管理、教學質量、辦學保障和辦學效果五個方面。
(一)黨的建設:主要評估黨的領導、制度建設、意識形態(tài)等方面情況;
(二)學校管理:主要評估辦學方向、領導班子、機構設置、行政管理、招生管理、學籍管理、資助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情況;
(三)教育質量:主要評估德育工作、專業(yè)建設、教材使用、課程教學、校企合作、學生實習、技能競賽、教學研究等方面情況;
(四)辦學保障:主要評估辦學投入、校園建設、實訓條件、教師隊伍、智慧校園、校園文化等方面情況;
(五)辦學效果:主要評估培養(yǎng)規(guī)模、教學科研、人才評價、畢業(yè)就業(yè)等方面情況。
第五條 評估以一個自然年為周期,采取日常督導與年度評估相結合的形式開展。日常督導根據省、市相關工作要求不定期開展或根據學校日常工作情況記錄評分。年度評估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評估主要框架,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及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年度評估細則。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發(fā)布年度評估通知、年度評估細則。
第七條 年度評估按照學校自評、現場評估的程序開展:
(一)學校自評。評估對象對照評估細則開展自評,準備能夠反映辦學水平的過程性和成果性材料、臺賬等,撰寫自評報告,填寫自評得分表,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現場評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建評估專家組,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評估。
第八條 評估專家組現場評估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評估對象對有關辦學情況和辦學水平的介紹;
(二)按照評估細則檢查核對臺賬等相關資料、軟硬件設施設備;
(三)通過召開教師、學生、家長座談會、開展師生隨機訪談、問卷調查或者其他方式了解辦學情況;
(四)走訪用人單位、實習企業(yè)了解教育質量。
評估專家組根據現場評估情況形成現場評估結論并且向評估對象現場反饋,聽取評估對象的意見建議。評估對象對現場評估發(fā)現的問題存在異議的,由評估專家組和評估對象現場核實;核實后仍存在異議的,應當將異議情況在現場評估結論中如實記錄。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年度評估細則要求,審核評估對象自評情況和現場評估結論,結合日常督導結果對評估對象辦學水平進行綜合量化評分,形成審核評估得分表,確定評估等次,作出評估報告。
評估等次根據評估得分確定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900分及以上為優(yōu)秀,750—899分為良好,600—749分為合格,600分以下為不合格。
評估等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條 評估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評估為不及格:
(一)違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存在重大問題的;
(二)黨建工作不力,意識形態(tài)工作薄弱,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jiān)督、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失職失責的;
(三)近三年技工教育全日制在校生平均人數未達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
(四)學校不如實反映招生、學籍、收費、聯合辦學、實習、師德師風、安全生產等情況,存在編制虛假信息和瞞報等行為的;
(五)校舍、消防、教學、實習、食品安全和學校治安、衛(wèi)生防疫等措施不力,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社會影響惡劣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辦學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
第十一條 評估對象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且提供有關書面材料。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評估等次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收回原評估報告,并且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復核決定維持評估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第十二條 評估等次為優(yōu)秀的技工院校在升級升格、招生計劃、評優(yōu)評先、獎學金名額分配、競賽集訓、專業(yè)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評估等次為良好的技工院校,在評優(yōu)評先、獎學金名額分配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評估等次為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作出書面提示。
第十五條 評估等次為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作出要求整改的書面提示。
被要求整改的技工院校應當在收到書面提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且將整改完成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觀原因,難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技工院校,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延長整改期限的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 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原則上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核實,對不認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技工院校設置標準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議降至相應辦學層次、采取限制招生規(guī)模、停招退出辦學等措施;存在違法行為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珠海市技工院校辦學水平評估主要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