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珠市監(jiān)規(guī)〔2023〕3號)
ZBGS-2023-27
珠市監(jiān)規(guī)〔2023〕3號
各區(qū)(管委會)市場監(jiān)管局、市市場監(jiān)管局各科室:
為規(guī)范珠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市場監(jiān)管工作實際,制定了《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fā)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珠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 | 處罰條款 | 《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違法行為 | 市場主體違反《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承諾不實,拒不改正的行為;市場主體違反《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禁設區(qū)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相關經營項目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拒不改正的行為。 |
處罰依據 | 《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時,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向登記機關提交市場主體登記承諾書。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第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第二款 申請人應當就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備案事項作出承諾,承諾不以禁設區(qū)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相關經營項目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并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二條 登記機關依職權或者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發(fā)現市場主體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承諾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情形依法予以處理,并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珠海)予以公示。 市場主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禁設區(qū)域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除由登記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理外,制定禁設區(qū)域目錄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裁量等級 | 從輕 | 一般 | 從重 |
裁量因素 | 違法行為風險性 | 不涉及許可事項且不影響利害關系人實質權益且立案調查后積極整改 | 對利害關系人實質權益產生一定影響 | 立案調查后仍拒不整改或涉及許可事項或對利害關系人實質權益產生較大影響 |
違法行為 持續(xù)情況 | 1年以下 | 1年以上2年以下 | 2年以上 |
違法行為 危害程度 | 違法行為輕微危害性較小 | 違法行為有一定危害性 | 違法行為有較大危害性 |
違法行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較大危害后果 |
社會影響 程度 | 無明顯社會影響 | 造成群體性事件或者一定輿論影響 |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并被媒體報道 |
裁量基準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5萬元以上9.5萬元以下罰款。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15.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備注 | 情節(jié)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2 | 處罰條款 | 《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違法行為 | 代辦人違反《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行為。 |
處罰依據 | 《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登記事宜應當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除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外,負有責任的受委托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3年內不得再代辦市場主體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裁量等級 | 從輕 | 一般 | 從重 |
裁量因素 | 違法行為風險性 | 不涉及許可事項且不影響利害關系人實質權益且立案調查后積極整改 | 對利害關系人實質權益產生一定影響 | 立案調查后仍拒不整改或涉及許可事項或對利害關系人實質權益產生較大影響 |
違法行為 持續(xù)情況 | 1年以下 | 1年以上2年以下 | 2年以上 |
違法行為 危害程度 | 違法行為輕微危害性較小 | 違法行為有一定危害性 | 違法行為有較大危害性 |
違法行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較大危害后果 |
社會影響 程度 | 無明顯社會影響 | 造成群體性事件或者一定輿論影響 |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并被媒體報道 |
裁量基準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7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
備注 | 負有責任的受委托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3年內不得再代辦市場主體登記申請 |
3 | 處罰條款 | 《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違法行為 | 市場主體未依照《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辦理備案,拒不改正的行為 |
處罰依據 | 《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發(fā)布的經營范圍規(guī)范目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確定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發(fā)生變動的,市場主體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五條第四款 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發(fā)生變動的,市場主體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十四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裁量等級 | 從輕 | 一般 | 從重 |
裁量因素 | 違法行為/涉案產品(單位)風險性 | 在立案調查期間開展整改 | 在立案調查期間未開展整改 | 在立案調查期間拒不配合或涉及許可事項 |
違法行為 持續(xù)情況 | 1年以下 | 1年以上2年以下 | 2年以上 |
違法行為 危害程度 | 違法行為輕微危害性較小 | 違法行為有一定危害性 | 違法行為有較大危害性 |
違法行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較大危害后果 |
社會影響 程度 | 無明顯社會影響 | 造成群體性事件或者一定輿論影響 |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并被媒體報道 |
裁量基準 | 處1.5萬元以下罰款 | 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備注 |
|
4 | 處罰條款 | 《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違法行為 | 市場主體自行公示的除年度報告以外的信息違法、虛假的,拒不改正的 |
處罰依據 | 《珠海經濟特區(qū)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珠海)公示年度報告和其他自行公示的信息。 第四十五條 市場主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行公示的除年度報告以外的信息違法、虛假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
裁量等級 | 從輕 | 一般 | 從重 |
裁量因素 | 違法行為/涉案產品(單位)風險性 | 在立案調查期間開展整改 | 在立案調查期間未開展整改 | 在立案調查期間拒不配合或涉及許可事項 |
違法行為 持續(xù)情況 | 1年以下 | 1年以上2年以下 | 2年以上 |
違法行為 危害程度 | 違法行為輕微危害性較小 | 違法行為有一定危害性 | 違法行為有較大危害性 |
違法行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較大危害后果 |
社會影響 程度 | 無明顯社會影響 | 造成群體性事件或者一定輿論影響 |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并被媒體報道 |
裁量基準 | 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 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備注 |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