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方案》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當前我市社會救助制度體系仍是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可以享受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專項救助。部分因收入或財產(chǎn)略高于低保標準的“夾心層”困難群體,由于不能享受相應救助政策,實際生活水準低于低保對象,存在社會福利懸崖效應。為健全和完善我市社會救助政策體系,根據(j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及相關(guān)政策,結(jié)合本市實際,我局起草了《珠海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旨在通過建立規(guī)范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擴大社會救助覆蓋面,提高我市社會救助水平。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需求。2019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堅持改革創(chuàng)新,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guān)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等職責。今年4月,黨中央和國務院印發(fā)的《關(guān)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20〕18號),要求完善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起草《珠海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方案》,落實分層分類救助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交給民政部門的重要政治任務。
(二)解決工作實際的需要。2017年廣東省人大《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明確要求各地出臺低收入辦法。由于國家和省都沒有低收入救助的具體內(nèi)容作指導,我市出臺《方案》,有利于在制度上打通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醫(yī)療救助、就業(yè)救助、養(yǎng)老服務的通道,形成兜底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滿足困難群眾美好生活的需要。目前,我市城鄉(xiāng)
低保對象6355人,約占戶籍人口的0.5%。部分困難群眾不符合低保條件但收入略高于低保標準,處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不能享受相應救助政策。新時期,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困難群眾期待更為健全的社會救助體系,獲得相應的專項救助。低收入制度可以有效化解“低保捆綁”和“懸崖效應”,確保救助政策真正兜住底。
二、政策依據(jù)
1.《關(guān)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20〕18號)
2.《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 649號)
3. 《國務院關(guān)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fā)〔2007〕24號);
4.民政部等11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fā)
〔2008〕156 號);
5.民政部 財政部《關(guān)于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的通知》(民發(fā)〔2020〕 69號);
6.《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5號) ;
7.《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62號);
8.《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zhuǎn)發(fā)省民政廳等部門關(guān)于進一步
完善醫(y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y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
見》(粵府辦〔2016〕2號);
9.《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jīng)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
認定辦法》(粵民規(guī)字〔2019〕9號)。
10.《珠海市困難人員臨時救助辦法(試行)》(珠民函〔2012〕228)。
11.《關(guān)于印發(fā)<珠海市農(nóng)村低收入群體精準綜合幫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珠農(nóng)辦〔2017〕69號)。
三、主要內(nèi)容
《方案》共五點,在救助對象認定方面,《方案》明確了低收入救助對象為本市戶籍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在我市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之內(nèi),且家庭財產(chǎn)需要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關(guān)規(guī)定。
在救助措施方面,《方案》明確了低收入家庭比照現(xiàn)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分層分類救助,根據(jù)困難情況不同可單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差別化享受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制定了生活救助、醫(y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yè)救助、臨時救助、法律救助和司法救助等8項救助措施,較為全面地覆蓋了低收入家庭所需的各類救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