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十屆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和市委九屆第86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于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征收土地管理,規(guī)范征收土地行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發(fā)揮重要作用。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征收土地管理新要求,做好配套銜接的需要。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在征收土地方面進行了較大幅度的完善,增加了征收土地工作環(huán)節(jié),細化了工作程序,明確了工作內容,提出工作要求,亟需通過制定《辦法》對上位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銜接和細化。
二是規(guī)范我市征收土地行為,確保嚴格依法開展征收土地工作的需要。我市征收土地規(guī)范性文件《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珠府〔2016〕125號,以下簡稱“125號文”)、《珠海市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實施細則》(珠府〔2018〕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均已過有效期。同時,在我市多年征收土地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做法。為確保我市征收土地政策法規(guī)的有效性和延續(xù)性,結合上位法的要求,把成功經驗及時總結提煉到文件中來,提升我市依法征收土地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需要。《辦法》根據上位法要求進一步暢通征收土地的公眾參與渠道,確保被征地農民從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到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在征收土地程序各個環(huán)節(jié)中能夠有效參與并充分反映訴求,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同時,對補償標準、補償范圍等作出了新的明確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執(zhí)行,其他補償標準按照經依法批準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
二、《辦法》制定的過程
市自然資源局在對“125號文”有關內容進行修訂的基礎上,起草形成《辦法》,按照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及重大行政決策要求履行公開征求意見、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聽證、集體審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并經十屆市政府常務會第38次會議和市委九屆第86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一般規(guī)定、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補償、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支付、分配和監(jiān)管、征收土地安置、附則等。
總則共三條,主要規(guī)定了辦法出臺目的、辦法適用范圍、征收土地的前提及定義等內容。
一般規(guī)定共九條,主要包括我市征收土地管理體制、征收土地工作職責任務、征收土地專項經費涵括范圍和內容、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等內容。
征收土地程序共十條,新《辦法》與“125號文”在征收土地程序上有較大的改變,依據上位法的規(guī)定,由原來批后的“兩公告一登記”(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登記)調整為批前征地程序“六步走”(征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確認、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辦理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要求在完成“六步走”等前期工作,測算并落實有關征地補償費用后,方可申請征收土地。本章對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8個環(huán)節(jié)進行了細化,明確了征收土地工作責任主體、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及要求,并規(guī)定了強制交地相關內容。
征收土地補償共五條,主要規(guī)定了征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標準按我市出臺的相關辦法執(zhí)行,宅基地、合法產權的居住房屋等永久建筑物的補償情形及方式,不予補償的情形等內容。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支付、分配和監(jiān)管章共四條,主要對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支付、分配和監(jiān)管等內容作了規(guī)定。
征收土地安置共六條,主要規(guī)定了征收土地留用地、村莊整體搬遷安置、調地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就業(yè)、基本生活救助等內容。
附則共三條,主要規(guī)定了本辦法的施行日期,并授權各區(qū)政府結合轄區(qū)實際,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了經批準收回國有農、林、漁、鹽場的土地,參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準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四、《辦法》的主要亮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征收土地工作職責(第四、五、六條)。《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項目業(yè)主單位(代建單位)在征收土地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區(qū)人民政府(含經濟功能區(qū)管理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區(qū)征收部門、轄區(qū)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征收土地程序實施轄區(qū)范圍內的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工作,建立聯動的工作推動機制,形成強大合力,共同突破征地這一“瓶頸”,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
二是進一步細化了征收土地組織程序(第十三條至二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明確區(qū)人民政府須依法完成規(guī)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前期工作包括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完成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完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征地補償登記、測算和安排相關費用、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增加了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的確認程序(第十六條),有關職能部門或者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調查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留存記錄并公示的方式,固化調查結果。
三是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第十七條)。《辦法》以多種渠道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征收土地程序各個環(huán)節(jié)中能夠有效參與并充分反映訴求:在啟動階段要求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征收土地預公告,涉及被征收土地農戶較少的還應當逐戶送達;社會風險評估階段要求應當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在發(fā)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階段要求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zhèn)(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方案公告期滿,過半數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區(qū)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布;方案無需修改的,應當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四是建立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以及明確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期限(第十條、第二十一條)。《辦法》要求在征地申請上報審批前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至相關專戶,未足額預存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并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設立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公證提存制度,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開展。
五是更新了征收土地補償和安置政策(第二十三條至三十七條)。依據《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珠海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fā)珠海市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審核辦理流程的通知(珠人社規(guī)〔2021〕7號)》等省、市法規(guī),及時更新了我市征收土地補償、征收土地養(yǎng)老保險、征收土地安置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征地主體及時將征地社保費足額預存到“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方可申請土地征收,并按規(guī)定辦理征地社保審核手續(xù)。